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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全国城市节约用水宣传周工作

    时间: 2018-05-07 23:41 作者:中国城镇建设 来源:未知 点击: 1181次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城管委、水务局),海南省水务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节水优先方针的重要论述,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实施国家节水行动的部署,决定于2018年5月13日至19日开展全国城市节约用水宣传周活动,活动主题为“实施国家节水行动,让节水成为习惯”。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宣传重点

      (一)宣传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节水优先的重要论述,增强做好城镇节水的自觉性。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宣传“推进资源全面节约和循环利用,实施国家节水行动,降低能耗、物耗,实现生产系统和生活系统循环链接”的节水战略;宣传“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加强需求管理,把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承载力作为刚性约束,贯彻落实到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中”的节水理念;宣传“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反对奢侈浪费和不合理消费”“树立节约用水就是保护生态、保护水源就是保护家园的意识”“深入开展节水型城市建设,使节约用水成为每个单位、每个家庭、每个人的自觉行动”的节水意识。

      (二)宣传城镇节水成效,突出群众参与的自豪感和获得感。近年来,城市和县城年用水量约800亿立方米,以占全国用水量的13%,支撑了53%的人口用水和约70%的国内生产总值。要加大宣传节水型小区、节水型企业、节水型公共机构、节水型校园建设成效,以及节水先进工作和节水家庭事迹等,让人民群众有参与节水的自豪感;宣传海绵城市建设推进雨水利用、黑臭水体整治、污水再生利用、自然水循环系统恢复、供水管网漏损控制体系构建等,提高人民群众对城镇节水工作的满意度;宣传城镇节水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节水科技,推广日常生活节水技巧、科学用水知识和节水科技产品,消除水龙头上的浪费,让人民群众有获得感。

      (三)宣传城镇节水工作紧迫性,促使全社会重视城镇节水。从现在到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期,同时也面临着水资源短缺、水生态破坏、水环境污染和水时空分布不均等新老问题交织的多重压力。要加强宣传城镇节水工作的紧迫性,使全社会认识到挖掘城镇节水潜力、提升用水效率、提高优质水生态产品供给水平和供给能力的重要性。

      (四)宣传节水型城市建设标准,推动全社会参与节水型城市建设。节水型城市建设是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提升城市品质、转变生产生活方式、促进减排和资源能源节约的重要抓手。要加强对2018年修订印发的《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宣传培训,组织开展对标工作,将工作任务分解细化,落实到每个部门、每个单位、每个社区,让每个家庭、每个人都积极参与到国家节水型城市建设。

      二、加强宣传周活动的组织领导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城镇节水)主管部门要组织指导本地区抓紧开展主题鲜明、形式多样、内容丰富、覆盖面广的宣传活动。各地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领导小组和城市节水管理部门要发挥好街道、社区及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的作用,主动与教育、经济、卫生、旅游等主管部门及妇联和文明办等单位合作,组织好贴近家庭、单位和个人的节水宣传活动,指导督促政府机关单位发挥节水工作带头作用。

      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微信公众号等载体,开展节水进社区、进校园、进企业等宣传活动,增强广大市民节水和科学用水意识。宣传活动要贴近百姓,能够体现群众获得感,便于群众了解水资源稀缺性与节水重要性、获取日常节水小知识与小技巧,便于群众在生活、生产和消费等各环节参与城镇节水,让节水成为一种习惯。

      请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城镇节水)主管部门积极推荐本地区城镇节水典型经验或短视频,于2018年4月25日前送我部城市建设司,我部将择优宣传推广。

      三、扎实做好城镇节水工作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城镇节水)主管部门要增强城镇节水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以宣传周活动为契机,以更大的力度、更实的措施推动城镇节水工作,推动绿色发展。落实国家节水行动有关要求,强化规划引领,统筹规划建设节水相关市政公用设施。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结合黑臭水体整治和水生态改善,推进污水再生利用和雨水利用;建设节水型城市,缺水城市要率先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标准要求。加快落实“水十条”确定的目标任务,推进供水管网分区计量管理,构建漏损管控体系;加强节水器具推广。加强城镇节水基础管理,抓好计划用水与超定额累计加价管理,实施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加强合同节水管理、节水“三同时”、用水计量、节水统计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责任编辑:中国城镇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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