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北京市规划国土委、天津市城乡建设委、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上海市交通委、重庆市城乡建设委:
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安委办〔2018〕10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建质〔2018〕31号)要求,决定开展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本次检查范围是各地城市轨道交通在建工程。
(一)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规范性文件贯彻执行情况。
(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质量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及现场质量安全控制情况。重点检查项目安全组织管理、安全教育培训、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技术交底、隐患排查治理、现场安全管理、应急管理以及复杂地质条件下隧道施工安全风险识别和管控等内容。
(三)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落实情况。
(四)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和事故责任追究情况。
二、时间安排
检查分为自查和督查两个阶段,时间从2018年5月至10月。
第一阶段:5月至6月,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自查和整改,并撰写自查报告。
第二阶段:7月至10月,我部组织对部分地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进行抽查,具体时间和安排另行通知。
三、有关要求
(一)提高监管效能。创新检查方式,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模式,将监督检查与严格执法相结合。
(二)落实问题整改。要针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建立清单,制定整改台账,跟踪落实。
(三)请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1名同志作为检查工作联络员,于2018年6月30日前将联络员名单和自查报告报我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
(责任编辑:中国城镇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