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7月12日从自治区物价局获悉,近日该局与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水利厅研究制订了《宁夏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通过有效发挥价格机制在水资源配置中的调节作用,引导非居民用户,特别是高耗水行业和用水大户节水,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
据了解,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实施范围为我区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供水的非居民用水户。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针对自来水价、水资源税加价,不包含污水处理费和各种附加。城镇自备水源用户取水,按照国家和我区有关规定累进收取水资源税。
各市、县可结合当地非居民用户的生产、经营用水实际情况,制定严于自治区标准的分行业用水定额。已经制定用水定额标准的,要根据经济发展状况、水资源禀赋变化和技术进步等因素,及时修订完善。水量分档不少于三档,二档水价加价标准不低于0.5倍,三档水价加价标准不低于1倍,具体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由各市、县自行确定。为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减少污染排放,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对“两高一剩”等行业要实行更高的加价标准。
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计量缴费周期以年度作为一个周期进行核定。按照规定,2019年底前我区将在设市城市建立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2020年底前,县级城市建立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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