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每半年至少看望一次孩子
将于12月1日施行的《福建省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父母外出后应当定期与受委托监护人、农村留守儿童就读的学校或者幼儿园沟通联系,及时了解农村留守儿童的身心健康和生活学习情况,每月至少两次通过电话或者视频与孩子联系,每半年至少看望一次。
《办法》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农村留守儿童的数量,为到本行政区域的外来务工人员照料未成年子女提供便利条件。支持用工单位、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社会力量为外来务工人员监护照料未成年子女提供便利条件和帮助。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通过走访排查等方式,及时登记农村留守儿童家庭情况、监护情况、就学情况等基本信息,并及时将有关信息报送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完备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案,定期予以更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农村留守儿童的信息进行汇总、复核。
《办法》规定,受委托监护人实施严重损害农村留守儿童身心健康行为的;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导致农村留守儿童处于危困状态的;实施严重侵害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督促和指导农村留守儿童的父母变更受委托监护人。
《办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劝阻、制止、举报侵害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的行为。父母或者受委托监护人对农村留守儿童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遗弃,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父母未妥善安排好农村留守儿童的生活和学习,导致农村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办法》提到,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就读农村留守儿童档案;要推动县级以上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假期日间照料、课后辅导、心理疏导等关爱服务。
(责任编辑:中国城镇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