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修订草案二审稿13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草案二审稿明确,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且符合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
今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行政处罚法修订草案一审稿,对行政处罚权下放乡镇、街道作出规定。为满足基层执法需求,保障行政处罚权“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草案二审稿进一步明确了下放行政处罚权的条件和情形。
草案二审稿对地方性法规补充设定行政处罚作了规定。法律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为实施法律,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拟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行政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情况。
草案二审稿还规定,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由最先立案的行政机关管辖。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也可以由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直接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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