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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出台公共卫生领域“证照分离”改革措施

    时间: 2021-08-31 18:44 作者:中国城镇建设 来源:未知 点击: 112次

    8月30日记者获悉,辽宁省卫生健康委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公共卫生领域“证照分离”改革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公共卫生领域“证照分离”改革进行了细化,并制定了落实举措。

    《通知》明确,要按照要求,在全省范围内进一步深化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改革。对申办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依法应当具备的条件实行告知承诺,经形式审查后由审批机关当场作出许可决定;对公共场所取得卫生许可证并营业后的卫生条件及申请人承诺事项,行政审批部门要及时进行全覆盖现场核查,对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涉及水质净化消毒等重要卫生设施的公共场所应即刻进行现场核查。对承诺不实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要依法依规处置,防范严重卫生安全隐患导致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发生;行政审批部门应当自作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许可情况通报监管部门。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推行网上备案,切实方便经营者。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将此类公共场所备案的单位名称、地址及经营项目向社会公布,并在备案之日起5日内将备案情况通报监管部门。监管部门要及时在卫生健康监督信息系统建档立卡。

    《通知》要求,全面优化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服务。申请人在全省范围内申请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的,行政审批部门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进一步精简许可申请材料。

    行政审批部门受理许可申请后,要及时开展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现场审核,提醒、督促供水单位切实落实供、管水人员的健康体检要求。供水单位要切实落实卫生管理主体责任,按规定组织供、管水人员健康体检,取得体检合格证明后方可安排上岗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行政审批部门应当自作出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许可情况通报监管部门。

    监管部门在监管过程中发现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健康体检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者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要依法查处并通报供水主管部门。

    《通知》提出,优化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服务改革。各地应进一步完善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和质量。要进一步精简审批材料,不再要求企业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由行政审批部门以在线方式获取核验营业执照,有条件的地区还可采取在线方式获取生产企业现场审核意见书等材料。要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限,提高办事效率,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0个工作日,要向社会公布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的申请受理条件、审批程序、办理标准、办结时限等,并提供有关咨询服务。要推动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并在网上公开办理进度,为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提供便利服务。

    自由贸易试验区实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行政许可告知承诺管理。

    (责任编辑:中国城镇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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