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解执行难的途径:废除民事诉讼执行程序,维护司法权威
时间: 2018-01-19 11:26 作者:徐国俊 来源:未知 点击: 1004次
日前,据媒体报道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和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红色娘子军》的编剧梁信起诉中央芭蕾舞团著作权侵权案,在判决生效先后,中央芭蕾舞团不但未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反而对法院生效裁判及法官进行言辞激烈的攻击,一时舆论大哗(1月3日央视网)。笔者认为,生效判决是国家审判机关适用法律对争议问题所作出的最终决定,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但是,在目前的诉讼活动中,判决在作出之前可能受到外界因素的影响,在生效后缺乏安定性,降低了生效判决的权威性。因此,作者拟从民事诉讼执行程序的设置,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判决书的权威与司法尊严
在法律层面上,宪法是任何一个国家最具权威和尊严性的代表。但是,宪法与法院判决书而言,判决书最具有维护宪法权威的实施性,判决书具有具体的内容可供强制执行。什么是权威?恩格斯在《论权威》中说:“这里所说的权威,是指把别人的意志强加于我们;另一方面,权威又是以服从为前提的。”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就是把某种应当履行的义务或权利方的意志,通过法律手段加于对方。因此,生效判决的权威性不但具有强制性,而且更需要具有使人主动遵从、信赖的力量。但是,目前民事司法实践中,生效判决、裁定权威性不足,司法的公信力降低。法院判决如等同一张盖着法院公章的白条,法院的权威性和司法尊严,蔼然失色。我们常说法院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担负着公平正义的重担。但是,法院的司法权威和尊严,在有些立法设计上,还得靠公安机关来维护,其自己的权威和尊严受到严重挑战后,自己无能为力。如在刑事立法中的妨碍司法罪章节中:打击报复证人罪、扰乱法庭秩序罪、伪证罪、虚假诉讼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等。所谓的妨害司法罪,就是指违反法律规定,使用各种方法妨害国家司法机关正常诉讼活动,破坏国家司法权的行使,情节严重的行为。这些犯罪行为,通常是在诉讼中,发生在法官眼皮底下。如打击报复证人罪、扰乱法庭秩序罪、伪证罪、虚假诉讼罪。有的是直接针对法院的司法行为,如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等。但是,面对上述妨害司法行为的犯罪,在立法设计上,法院只有报警求助于公安机关立案,俨然把法院列为受害人一方。加之部分公安机关,对此类犯罪的认识不同,几乎不予立案追究。法院的司法裁判权威及尊严,荡然无存。
二、破解执行难,付出了巨大成本
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执行程序中,执行工作是实现人民法院审判职能的重要环节,是当事人合法权益得以保护的最终体现。法律堪称最为有效、最为合理和最为完善的治理手段,如果生效裁判文书得不到执行,法律就会得不到景仰,法律也就失去了应有的价值。当前,执行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案件不能执结,甚至已经执结的案件也不是不打折扣的执行原裁判。法院执行难,一般就是找寻被执行人难、查控被执行人难,但也有的是因为被执行人没有被执行能力等。特别是对法人违法案件的查处,行政干预过多等原因也是造成执行难的一个因素。尤其是,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使执行程序无法执行,就如有的被执行人公开炫耀:让你赢官司,不能赢钱。这样裁判文书就根本得不到执行,法律也就失去了应有的价值和尊严。一言以蔽之,执行措施强制威慑力不足。
民事诉讼法赋予了人民法院执行权,但面对拒执行为,因为没有相配套的法律规范,法院依然无所作为。自民事诉讼存在执行程序以来,执行难一直困扰着各级法院,在解决执行难的司法实践和探索中,各级法院充分发挥了司法智慧,也付出了巨大的成本。就法官员额制前后,从事执行工作的人员,大都不是法官。员额后,员额法官在执行局中的比重也大于审判业务庭。每年,法院投入的执行力量和物资几乎占法院所有业务庭室的百分之五十左右。执行工作的在法院审判工作的份量,完全超过了 “天下第一庭”刑事审判在法院审判工作。然而,法院付出如此之大,回报却是负效应高于正效应。当事人怨言,执行人员怨言,甚至党委、人大和政府满意度也很低。破解执行难,付出了巨大的成本,成效依然不尽人意。
三、取消民事诉讼执行程序,树立生效裁判文书的神圣性
世界上所有的文书,除法院裁判文书以外,都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执行力,包括国务院文件。因为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将形同虚设。如果生效裁判文书得不到执行,将如同一纸空文的话,法律将不会被信仰,也将无有尊严,依法治国将永远只停留在口号上。众所周知,在现代社会,法律已经成为社会治理的主要手段,国家的长治久安和社会的井然有序离不开法律。2013年9月17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在中共中央中南海召开的党外人士座谈会上指出“改革是由问题倒逼而产生的”,因此,笔者认为,解决执行难就应该改变思路,取消执行程序。因为民事执行权在本质上是债权人的私权,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具有一定的可选择性。依据执行权的这一本质属性,执行事务既可由国家机关行使,也可由社会主体实施。所以,在刑事立法方面,加大妨碍司法罪立法,赋予相对方刑事自诉的权利。生效的裁判文书,无论是否拒绝履行与否,一旦相对方提出裁判未有得到自觉履行,履行义务方就构成不履行法院裁判文书罪。就如规范交通秩序一样,设置喝酒醉驾入刑,将不履行法院裁判的行为设置入刑,如果践踏了这一红线,就由刑法来调整。
“求木之长者,必固其根本;欲流之远者,必浚其源泉。”笔者认为,取消民事诉讼执行程序,使无执行成为必执行。法院从繁重的执行工作中解脱出来,专注于审判,使审判工作更加精细,精英化的法官团队制作成出更严谨的裁判文书。让裁判文书仅次于宪法一样神圣不可亵渎,在全社会逐渐形成自觉尊法、尚法的风气,使尊法守法成为全体人民的共同追求和自觉行动。
(作者单位: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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