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0日下午,宁夏回族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这是宁夏第12次修改计划生育条例,本次修改,重点围绕加快推进三孩配套政策落地实施。此外,网友关心的“婚假”有所延长,新修改的条例明确规定:夫妻双方享受十天婚假,参加婚检的,增加三天婚假。
本次修改将原条例第十六条修改为:“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并且再婚夫妻婚前生育的子女,不纳入现家庭子女数合并计算。”
新修改的条例第三十七条涉及产假的内容做了较大修改,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婚姻登记、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六十天产假;男方享受二十五天护理假;在子女零至三周岁期间,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十天育儿假;婚假、产假、护理假和育儿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为了避免因为三孩政策、增加产假等政策带来的就业歧视,本次修改还特别增加了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获得帮助和补偿;用人单位不得因妇女怀孕、生育、哺乳不予录用、予以辞退、解除劳动合同或者降低工资。
本次修改重点增加了关于保障三孩生育政策的配套支持措施,内容涉及购房、教育、托育服务、婴幼儿照护等。其中针对购房,新条例中特别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配租公租房,对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且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可根据未成年子女数量在户型选择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并可根据养育未成年子女负担情况制定实施差异化租赁、购房优惠政策。
此外,新修改的计划生育条例取消了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删除相关处罚处分规定,以及与三孩生育政策不适应的规定,全面支持配套实施积极生育政策措施。
对于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的计划生育家庭,政府给予老年补贴等帮扶保障,修改后的条例中表示:“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可以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对上述人群的生活、养老、医疗、精神慰藉等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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