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1日,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正式施行。据了解,这是该法自1993制定以来的第二次重大修订,也是我国唯一一部以“进步”为名的法律。此次修订有何亮点?对科技领域产生哪些深远影响?人民网“强观察”栏目记者采访了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晓鸣。
体现科学性时代性
“科技进步法被看作促进和保障我国科技发展的基本法,处于科技法律体系的核心地位。”在李晓鸣看来,此次修订既是对适应新时代科学技术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重要制度完善,也回应了新时代的重大实践和理论命题。
李晓鸣表示,科技进步法作为新时代发展科技事业的基本行动纲领,新修内容的科学性、时代性尤为关键。“从立法技术的角度看,上一次科技进步法的修订是2007年,十四年后的今天,我国的科技创新水平和科技体制改革都有了翻天覆地的变化,需要修法来适应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并参与构建新发展格局和推动高质量发展;从法治体系运行的一般规律来看,完善保障和促进科技创新的法律制度是首要任务,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活动都需要建立在科学立法的基础上;从制度体系来看,科技创新的基本法律是构建科技领域各专项制度的基础;从修订的结果来看,修订后的科技进步法较为充分地体现了新时代内涵。”
构建科技伦理审查制度的基本框架
科技创新领域的基本法应当具有促进科学技术正向功效、抑制科学技术非理性后果的功能。李晓鸣介绍说,科技进步法初步明确了科技伦理审查的管理主体、责任主体、基本原则、路径机制和违法责任等重要内容,提出健全科技伦理治理体制,要求科研单位履行科技伦理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科技伦理审查机制。
李晓鸣表示,新一轮科技创新的成果,给既有伦理秩序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基因编辑对自然繁衍的破坏、人工智能对人类主体地位的冲击和虚拟货币对国家金融体系的替代等科技伦理问题,需要法律做出明确的规范、对涉及伦理的科技创新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对违背伦理的活动进行有力的制裁。
为人才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人才是自主创新的关键,科技人才更是被看作国家战略人才力量。李晓鸣表示,科技人才由于其科研工作的不确定性和高挑战性对法律的保障功能有特殊需求。科技进步法的修订,着力营造有利于人才发展的社会环境、制度环境和生活环境。
李晓鸣强调说,法条进一步明确“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良好氛围”,给予科技人才更为充分的自由探索权益,从而免除其攀登科学高峰、破解“卡脖子”难题的后顾之忧。
“在完善人才培养、评价、奖励等机制方面,既满足科技革命对人才的更高标准需求,又最大限度激发人才的创新活力。”李晓鸣认为,法律可以减轻科技人才过重的事务性负担,完善科技人员管理制度,简化管理流程,保障科学技术人员科研时间;尊重科技人才不同群体的差异性,设置保护老年、女性科技人员的特别激励机制;有助于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对严重违反科学技术活动管理规范的组织和个人,由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总之,是以激励为主、惩戒为辅的方式,充分尊重和保护科技人才。
(责任编辑:中国城镇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