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OxSpider
  • 四川省更大范围的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来了_城镇化建设网-城镇化建设宣传门户网站
    欢迎访问城镇建设官方网站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首页
    时政新闻
    城镇文化
    部门互动
    论文发表
    证件核查
    今天:
    西部频道
    您所在的位置:主页 > 文章 > 关注民生 >

    四川省更大范围的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来了

    时间: 2022-06-14 16:48 作者:中国城镇建设 来源:未知 点击: 222次

    据四川人社消息,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四川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着力保市场主体保就业保民生,近日,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发改委、财政厅、省税务局出台了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以更好更精准帮助困难企业纾困,全力以赴稳住经济基本盘,助力四川省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

    缓缴政策实施范围进一步扩大

    缓缴行业达到22个

    在落实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保费(即养老、工伤、失业保险费)政策的基础上,以产业链供应链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制造业企业为重点,进一步将农副食品加工业、纺织业等17个困难行业(具体名单请见文末)纳入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保费政策实施范围,使缓缴行业达到了22个。

    缓缴扩围行业所属困难企业,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

    对餐饮等5个特困行业缓缴养老保险费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对17个缓缴扩围行业所属困难企业,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缓缴实施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免收滞纳金。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中小微企业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保费政策执行。

    失业保险稳岗力度进一步加大

    大型企业稳岗返还比例由30%提至50%,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60%最高提至90%。

    全面推行稳岗返还 “免申即享”经办新模式,通过大数据比对,直接向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资金。

    拓宽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受益范围,由出现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中小微企业扩大至该地区的大型企业;未出现中高风险疫情地区在保障各项保生活稳岗位政策落实到位、确保基金安全可持续的前提下,可根据当地受疫情影响程度以及基金结余情况,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5个特困行业参保企业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

    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可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不重复享受,实施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企业申请缓缴的流程进一步简化

    缓缴社会保险费坚持自愿原则,企业符合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申请缓缴月之前1个自然月处于亏损状态或之前3个自然月累计亏损等条件的,自愿申请缓缴一定期限的社会保险费。已按5个特困行业申请缓缴的企业,缓缴期限按本通知自动延长,无需再次申请。

    大力推行“网上办”等不见面服务方式,简化办事流程,方便企业办理,切实减轻企业事务性负担。企业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缓缴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企业提交的缓缴申请后,对符合条件的,社保经办机构在业务系统内进行标识;对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企业不符合条件原因或需补正材料。现有信息无法满足划分行业类型需要的,可实行告知承诺制,由企业出具所属行业类型的书面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行业类别和单位划型进一步明晰

    企业所属行业类别,以企业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共享数据信息为依据。

    大型企业和中小微企业认定标准,以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等规定为依据。划型发生变化或新成立的企业,实行告知承诺制,企业在申请缓缴时出具书面承诺。

    职工权益保障进一步加强

    缓缴企业要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不得因缓缴社会保险费,影响职工个人权益。

    企业原则上应在缓缴期满后的一个月内补缴缓缴的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款;

    缓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应从2023年1月起开始补缴,最迟于2023年6月底前补缴到位,期间免收滞纳金。

    缓缴期限内,职工申领养老保险待遇、办理关系转移等业务的,企业应为其补齐缓缴的养老保险费。

    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提前申报缴纳缓缴的费款,税务部门应及时征收。缓缴的企业出现注销等情形的,应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费款,相关部门按照注销流程及时办理。

    缓缴失业保险费不影响企业享受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和稳岗返还政策、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技能提升补贴政策、不影响参保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等相关待遇。

    缓缴工伤保险费不影响企业享受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要切实维护好职工权益。

    特别提示:

    为保证四川省缓缴社保费政策更好更快更有效落地落实,四川省人社厅等四部门特别提示:各地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实施,精准把握政策实施范围,规范实施程序,健全审核机制,切实防范风险。要加强社会保险基金收支情况监测,做好资金保障,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要加强协作配合,完善信息沟通协调机制,做好事后监督检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作出承诺但经查不符合条件或逾期未补缴的企业,要及时追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

    扩大实施缓缴政策的困难行业名单

    农副食品加工业

    纺织业

    纺织服装、服饰业

    造纸和纸制品业

    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

    医药制造业

    化学纤维制造业

    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通用设备制造业

    汽车制造业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仪器仪表制造业

    社会工作

    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

    文化艺术业

    体育

    娱乐业

     
     

    (责任编辑:中国城镇建设)

    国际新闻

    更多>>

    民生新闻

    更多>>

    最新文章

    推荐文章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广告服务 | 业务范围 | 版权声明 | 后台管理 | 查询系统
    电话:010—88726325 邮编:100043 邮箱:zgczjs@163.com 传真:010—88726325
    Copyright©2013 www.zgczjs.cn Inc. 京ICP备19052759号-1 All Rights Reserved.城镇建设网
     技术支持:北京网站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