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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尔滨城镇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家庭共济功能开通

    时间: 2022-09-07 12:05 作者:中国城镇建设 来源:未知 点击: 621次

    1日,哈尔滨市医疗保障局在省内首家开通城镇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家庭共济功能。

    开通家庭共济功能后,哈市城镇职工个人账户结余资金可以用于支付在哈市参保的职工配偶、父母、子女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异地直接结算暂不开通家庭共济账户支付功能。

    哈市参保人员可以通过“龙江医保”微信公众号、“哈尔滨医保”微信公众号和“黑龙江省医疗保障服务平台网上服务大厅https://ggfw.hljybj.org.cn/”个人网厅三个渠道办理家庭共济关系绑定和解绑,每名职工最多允许绑定5名使用人。

    已完成家庭共济关系绑定的使用人,在住院结算,门诊药店购药过程中使用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自付部分费用时,自动启动家庭账户共济,账户消费顺序为,先消费使用人本人的个人账户,使用人个人账户消费空后,自动启动共济人个人账户,无需办理其他操作。在使用的过程中如不再使用共济账户,请市民及时办理解除绑定。

    详情可以关注“哈尔滨医保”微信公众号或拨打医保咨询热线0451-12393了解。

    哪些人可以使用家庭共济?不同参保统筹地区的人员是否可以互相共济?

    据介绍,哈尔滨市参保的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参保人员经绑定授权后,可以共济使用授权人的个人账户费用。目前,哈尔滨市家庭共济仅支持哈尔滨市参保的职工和居民参保人员,跨统筹区参保的不能互相共济。

    医保新系统上线前已经进行过家庭共济账户绑定的还需要重新办理绑定吗?

    新系统上线前已绑定共济关系的哈尔滨市参保人可以直接启动共济账户,无需重新办理绑定。如市民不再使用共济账户,请市民及时办理解除绑定,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家庭共济账户可以用于支付哪些费用?

    家庭共济账户可以用于支付共济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后个人自付的部分、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慢特病结算后个人自付的部分、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个人自付的部分、以及定点零售药店购买门诊慢特病药品后个人自付部分和购买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等个人账户可以支付的部分。值得注意的是,异地直接结算暂不开通家庭共济账户支付功能。

    已完成家庭共济关系绑定的使用人,在医药机构办理医保结算使用个人账户支付时,自动启动家庭账户共济功能,账户消费顺序为,先消费使用人本人的个人账户,使用人个人账户消费空后,自动启动共济人个人账户,无需办理其他操作。

    (责任编辑:中国城镇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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