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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焦作市逐步推行建筑企业综合诚信保证金制度

    时间: 2018-05-28 00:20 作者:中国城镇建设 来源:未知 点击: 247次

    记者昨日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获悉,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我市日前下发《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转型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要求进一步梳理企业办理事项,能减的坚决要减,能取消的坚决取消,其中包括逐步推行用银行保函和工程保证金保险替代投标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逐步推行综合诚信保证金制度,不再另行缴纳投标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据有关数据统计显示,建筑业企业以保证金形式被占用的资金,占到企业年营业收入的10%甚至更高。由于施工企业缴纳各类保证金投入总量大、回收周期长、沉淀资金过多,严重影响企业整体资金运作。如今,我国及省内其他城市已经推行企业购买保证险来代替缴纳保证金,不用再以现金方式缴纳保证金。我市在《实施意见》中也明确规定,逐步推行用银行保函和工程保证金保险替代投标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任何单位不得无故拒绝企业提供的银行保函和工程保证金保险。逐步推行综合诚信保证金制度,对本地企业连续3年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无违反招投标法等行为的,经企业申请,缴纳一定数额的综合诚信保证金后,在焦作市行政区域不再另行缴纳投标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同时,《实施意见》规定,注册地在焦作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企业,在全市各县(市)区跨区域承揽工程业务时,任何单位不得限制或排斥其参与工程项目投标,严禁强制或变相要求其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建设单位严格执行预付款制度,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各级政府投资的项目,不得以未完成审计为理由,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和工程进度,足额向承包单位支付工程款。对未完成竣工结算的项目,不予办理产权登记;对拖欠工程款1年以上的建设单位,不批准新项目开工。

      此外,《实施意见》还规范了投标保证金返还程序和时限,对于未中标企业的投标保证金,除因处理异议、投诉等原因外,招标人要在中标公示期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责任编辑:中国城镇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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