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恭城瑶族自治县传统村落保护条例》,并由恭城县人大常委会公布施行。据了解,这是广西首部传统村落保护法规,也是全国首部由少数民族自治县出台的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据了解,恭城瑶族自治县内文物古迹众多,在2016年国家公布的第三批中央财政支持范围的中国传统村落名单中,广西入选了15个,恭城就占了12个,这在全国范围内都绝无仅有。截至目前恭城已经有25个自治区传统村落,16个中国传统村落。
为了确保传统村落保护顺利进行,早在2013年,恭城政府就通过了《恭城瑶族自治县古村落保护规定》,将全县范围内的古村落纳入了规范管理轨道中。将符合条件的古村落划入到了县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对经过评定后的古村落后续的新建与维修做了一定程度的规定,建立了分层、分级、分类的保护体系,保护取得了一定的实效。
但是,与全国范围内一样,与时间赛跑的传统村落保护现状,虽然能一定程度上转圜古建筑年久失修,或是保护意识上的不足带来的破坏,但是更深层的“空心化”问题,却难以去调和解决。
“因为经济建设的步伐加快,很多传统村落人口流失,无人居住。而民居又因为无人管理,导致很多构思巧妙的镂刻木雕被损毁、甚至被偷盗,文物流失现象严重。”恭城人大常委会主任陈义军说,“古村落的生命力其实就在于传承中发展,但是要留住人,更好的居住条件和基础设施也尤为必要,这也就与传统村落古建筑的保护形成了鲜明的矛盾。”
究竟是留建筑还是留人,成为了保护和发展的两难。一方面大兴土木导致的具有保护价值的传统建筑被拆除,一方面用地紧张和规划滞后导致无法满足居民改善居住条件的迫切要求,这都给传统建筑保护带来了不利影响。而传统村落中一些没有公布为文保单位的传统建筑和民居,保护状况更是令人担忧。
如何缓解保护与利用的矛盾,解决保护过程中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恭城出台了《恭城瑶族自治县传统村落保护条例》,为一系列问题寻求解决之道。
据了解,《条例》规定,自治县政府将传统村落保护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投入传统村落保护的财政资金,根据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实行专款专用。此外,条例还规定,传统建筑所有权人下落不明,又无人代管,致使传统建筑闲置的,由传统建筑所在地村民委员会代管。代管期间,村民委员会根据情况可以向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资金保护,所有权人认领的,予以返还,但应当结清代管期间有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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