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日前召开的山西省人大常委会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山西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明确规定,禁止在居民区和学校、医院、疗养院、养老院、幼儿园等单位周边新建、改建、扩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态保护红线和土壤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和产业布局。
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制定利用工业固体废物填充复垦造地和生态修复的技术规范。禁止将重金属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等用于土地复垦和生态修复。
条例规定,从事涉重金属行业的单位超过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重金属污染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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