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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旅游条例》民宿建筑风貌应与景观协调

    时间: 2017-11-02 00:09 作者:中国城镇建设 来源:未知 点击: 164次

     

     
     游客越来越多,从化莲麻小镇将老房改造成民宿。

      记者30日从广东省旅游局获悉,《广东省旅游条例》(以下称《条例》)将于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六章六十五条,将“全域旅游”作为立法指导思想,对权益保护、民宿发展、在线旅行社、旅游搜索引擎、智慧旅游、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多方面作了明确规定。值得关注的是,《条例》规范了旅游新业态的经营行为,明确了民宿和网络经营旅游业务的经营规范,对未取得经营许可的微信、微博组团出游明令禁止。

      经营民宿必须登记

      根据《条例》第二十一条,城镇和乡村居民可以利用自己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住宅或者其他条件开办民宿旅游经营,为旅游者休闲度假、体验当地人文、自然景观和风俗文化等提供住宿、餐饮等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旅游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加强对民宿经营管理的引导,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民宿经营管理;支持在具有旅游资源的乡村发展民宿,经营者可以采取租赁、联营等方式,委托有关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条例》明确,开办民宿旅游经营实行登记制度。城镇和乡村居民开办民宿旅游经营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据本省实际制定。

      在民宿建筑风貌上,《条例》也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民宿旅游经营发展纳入旅游发展规划和旅游专项规划;民宿的建筑风貌应与当地的人文民俗、景区和村庄环境景观相协调。

      监管线上旅游平台

      近年来,线上旅游平台(OTA)越来越火,但监管长期处于空白。根据《条例》第二十二条,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并在其网站主页显著位置公开旅行社名称、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许可证编号、经营范围、经营场所、联系方式以及风险提示等信息,确保交易安全可靠;提供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娱乐等代订服务的,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经营者作为服务供应商。

      根据《条例》,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组织旅游的名义,利用微信、博客等社交平台或者行业协会、学会、车友会、驴友会、俱乐部等形式,从事旅游经营业务。

    (责任编辑:中国城镇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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