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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阳住房公积金 拟优化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时间: 2017-12-08 14:11 作者:中国城镇建设 来源:未知 点击: 157次

    对于骗提套取、通过欺骗手段获得公积金贷款以及逾期不还款的缴存职工,未来可能面临着5年内不能提取公积金、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失信惩戒。

      日前,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沈阳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职工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进行优化,现正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规定,对于缴存职工而言,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将纳入职工信用不良信息,具体包括:伪造提取相关证件、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租赁等骗提套取行为;以欺骗手段违法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经催收仍未还款;以及其他应纳入职工信用不良信息的。

      办法明确了相关的失信惩戒措施,除了追回骗提套取资金、已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外,还将取消职工5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资格,发文通报职工所在单位纪检监察或人事管理部门,并建议单位给予职工相应处分。相关信息还将被纳入市级公共信用信息个人征信查询系统。

      职工失信行为被认定后,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通过手机短信或书面形式进行失信惩戒告知,如对认定有异议的,职工也可向中心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

      职工信用不良信息有效期限为5年,账户不良信用标记期限满5年且无新的住房公积金不良信用信息产生的,由信息标记部门进行解除。

      对单位而言,存在违规代理个人公积金缴存业务,协助个人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以及已建制单位未做到住房公积金应建尽建、应缴尽缴等行为将被列为单位信用提示信息,提示信息累计到一定程度将转化为警示信息,以此来评价划分单位住房公积金信用等级。

    (责任编辑:中国城镇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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